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正式名称为安徽省古生物学会。英文名称:Palaeontological Society of Anhui province,简称PSA。


  第二条 本会是我省古生物、地质环境和古生态研究、保护工作者及其爱好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古生物、地质环境和古生态研究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团结、组织全省古生物、地质环境和古生态科技工作者和广大古生物、地质环境和古生态爱好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学会党组织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的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注重生态文明,发扬学术民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努力为促进本学科在我省的繁荣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驻所:合肥市政务区仙龙湖路999号,邮编2300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省内、外古生物、地质环境和古生态的学术交流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调查并合理地保护古生物及地质环境、古生态。大力普及古生物、地质环境和古生态知识,根据需要,举办有关培训班、讲习班。向有关部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积极承接古生物、地质环境和古生态的科技咨询评估、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转移职能;

  (四)贯彻“科技兴皖”战略,积极建设“全省科普教育基地”,广泛开展科普活动;

  (五)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资深会员、会员、准会员(学生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

  1、古生物、地质环境和古生态教学、科研、管理、生产人员;

  2、古生物、地质环境和古生态科学的爱好者;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


  (四)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凡具有5名以上(含5名)从事古生物、地质环境和古生态科研、教学、管理、生产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有关学术性团体,经单位(团体)推荐,可接纳为单位(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印发的各种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若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无效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和损害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国土厅、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表彰优秀科技成果和人才,授予荣誉事项;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理事不到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理事的意见。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厅级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国土厅、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省国土厅、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国土厅、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名誉理事长

  名誉理事长只授予曾任本会理事长,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有威望的,对本会工作有过重要贡献的地质古生物学家和涉及地质古生物方面的领导干部。名誉理事长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授予,任期一届,并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

  (三)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单位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省科协和省国土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国土厅和省科协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国土厅和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国土厅和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国土厅、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 徽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会徽为圆形图案,上方是安徽省古生物学会的半环形篆字,中间是巢湖鱼龙,左下方代表指南针,右下方代表地质锤。下方为1979。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安徽省古生物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